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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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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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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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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故意伤害案)_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故意伤害案)_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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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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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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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故意伤害案)_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故意伤害案)_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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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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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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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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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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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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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甲)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覃某甲)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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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故意伤害案)_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故意伤害案)_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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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故意伤害罪)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故意伤害罪)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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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段某某参与实施具体的故意伤害行为,也不能证明其参与故意伤害事实的共谋,经过本院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溆浦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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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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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故意伤害案)_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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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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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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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自首、认罪认罚、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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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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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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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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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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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系初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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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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