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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卫某某不起诉。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