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卫某某交通肇事案)_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卫某某不起诉。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