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王某某等3人非法占有农用地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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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复绿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本案冻结的涉案款物请依法予以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因其犯罪情节较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因其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对破坏的农用地复绿复耕,主动减少土地资源危害性,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不起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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