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林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中止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系由日常矛盾引起,情节一般,已给予被害人经济赔偿,达成和解,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钟某己为了使其本人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己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了聚众斗殴罪,但其参加程度一般,犯罪情节轻微,造成被害人的损伤明显不是其所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系由日常矛盾引起,情节一般,已给予被害人经济赔偿,达成和解,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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