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检一部刑不诉〔2020〕Z140号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苏某甲(公开版)_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苏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酌情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雷州市公安局扣押到摩托车一辆已退还失主胡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11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明知杨某甲出售给他的电脑、显示器等涉案物品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没有行政、刑事处罚记录,系初犯,社会危险性不大;陈某某归案后其家属已全部将其收购的赃物上缴公安机关且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挽回被害人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12月28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