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廉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庄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强行抢走其父亲庄某乙存在保险箱的9000元,且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手掌拍打其侄女庄某丙的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第七条第三款 “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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