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余某甲寻衅滋事罪一案霞检一部刑不诉〔2020〕Z9号)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霞检一部刑不诉〔2020〕Z157号)(金某某)_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麦某某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一案)(霞检一部刑不诉〔2020〕Z121号)_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同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赔偿和解,企水镇镇政府和案件被害人均建议本院减轻或者免除相关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等从轻情节。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1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符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杨某某无犯罪前科,初犯,认罪认罚,且其已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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