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黄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乙不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称重记录、认定意见等书证;2.金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黄某乙和同案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称重记录、认定意见等书证;2.证人金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和同案人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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