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在事发当即自己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且被害人亲属的赔偿款已得到妥善处理,被害人亲属均表示对被告人吴某某予以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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