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综上,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减轻或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综上,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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