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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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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文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严某文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责令严某文(严某德、严某华)共同向林业部门缴纳补植复禄费六千五百元人民币(已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文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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