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泸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能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被害人财物,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被不起诉人系聋哑人,在公安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靖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古丈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因蒋某甲作案时负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因蒋某甲目前无受审能力,不能正确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故本院未对其适用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蒋某甲不起诉。 2020年2月27日保靖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扣押了被不起诉人蒋某甲盗窃的三件衣服和一部手机,并发还给了被害人周某某、石某某、向某乙、向某丙。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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