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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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泸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吴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同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初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同时,已赔偿被害人付某某取得其谅解并与之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润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流氓罪,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向某润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负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具有认罪认罚、坦白、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泸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30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投案自首和自愿认罪认罚,并已达成了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系初犯,且有投案自首的情节,又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了刑事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泸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行为,但周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愿意认罪认罚,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上述法定从轻、从宽、酌定从轻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泸溪县人民法院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证明被不起诉人周某甲邀约、指使他人或者直接动手伤害被害人曹某某的证据仍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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