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邹某某)(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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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受他人邀约,帮助他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8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无前科,系初犯,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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