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经传唤后能主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其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积极向被害人退还财物,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综上,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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