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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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串通投标罪,鉴于其系初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且未对**猕猴桃产业造成经济损失,湖南**有限公司的项目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已经上缴,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串通投标罪,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串通投标罪,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并具有积极退回违法所得的酌定从轻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在花垣县公安局缴纳的违法所得80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串通投标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鉴于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且未对**猕猴桃产业造成经济损失,湖南**有限公司的项目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已经上缴,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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