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彭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止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在共同犯罪中,彭某某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