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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虚开发票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本案系共同犯罪,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刘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但湖南**公司系民营微小企业,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无违法犯罪前科,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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