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彭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止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在共同犯罪中,彭某某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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