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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楚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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