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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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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故意伤害(轻伤)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故意伤害(轻伤)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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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郭威望)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郭威望)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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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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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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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轻伤)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轻伤)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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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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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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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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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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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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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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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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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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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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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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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廖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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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且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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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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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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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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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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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成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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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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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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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被不起诉人蒋某甲与被害人蒋某乙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蒋某乙人谅解,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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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本案系邻里纠纷因犯,刘某某具有坦白、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以及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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