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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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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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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掩饰犯罪所得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刑事和解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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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湘乡市公安局认定钟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证据不充分,根据现有证据并结合主、客观因素尚不足以认定钟某某对该17台****牌全新手机是他人犯罪所得主观上“明知”,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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