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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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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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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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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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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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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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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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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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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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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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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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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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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及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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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微,尚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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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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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微,尚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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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有自首、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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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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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及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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