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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