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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计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计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计某对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计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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