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理由如下:(一)系初犯,认罪悔改,主观恶性较小;(二)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三)虚开发票数额刚达构罪标准;(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理由如下:(一)系初犯,认罪悔过,主观恶性较小;(二)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三)虚开发票数额刚达构罪标准;(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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