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颜某甲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不起诉人颜某甲未逃跑也没有转移财产,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