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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邬某乙赌博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邬某乙赌博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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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陆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退赃的法定、酌定减轻、从轻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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