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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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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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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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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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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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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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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童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童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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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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