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在事发后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判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某上诉提出原审量刑过重,判赔偏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沈珍芳、李某某、沈某某上诉提出要以浙江省的计算标准来计算本案的死亡赔偿金、伙食补助费、住宿费、护理费和按实际支出来计算丧葬费、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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