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于初犯,达成刑事和解,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第三款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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