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龙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公开版)_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观恶性较小、系初次犯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在事件发生过程中存在过错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桦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一是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二是自愿认罪认罚;三是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属于过失犯罪,且被害人是自己的女儿,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具有自首情节,表示认罪认罚,并取得了家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害人家属自愿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八十九条及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汤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和解、谅解、无违反犯罪记录,且愿意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害费用,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调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对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强制措施由衡东县公安局解除。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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