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长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甲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积极愿意按照环保的要求,将所倾倒的废物进行处置,削除犯罪危害后果,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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