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能真诚认罪悔罪,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但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能真诚认罪悔罪,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_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