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减轻处罚;在本案中,晏某某系初犯、偶犯、过失犯,且案发后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双方已达成和解,故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和解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对被不起诉人晏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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