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苏某甲拒不执行判决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邓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邓某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现已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且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0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已将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行为,但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已全部执行到位,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目前绝大部分已经执行到位或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一致意见,取得了谅解,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俞某甲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但其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现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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