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认定姚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被帮助对象是否利用何某某提供的技术支持实施了犯罪或者犯罪行为尚未查清。现有证据下不足以认定何某某是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需对于依法扣押的涉案财物依法进行处理。 2020年12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受他人指使,具有坦白情节,且能主动退赔2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灌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4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被不起诉人王某归案后,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退赔了非法所得,认罪认罚,且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退赔了不是自己所实施诈骗案的受害人车某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合全案,两名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非法所得6000元人民币、被不起诉人王某非法所得12000元人民币予以追缴,所扣押财物予以解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有从犯和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暂扣肖某某涉案款建议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有从犯和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暂扣黄某某的涉案款物建议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有从犯和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公安机关暂扣黄某甲的涉案款物建议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无前科,社会危险性较小,具有坦白、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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