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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杨某某诉卢某、原审第三人卢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卢某取得的债权是卢胜利转让来的,该债权的形成是陈某某、杨某某在2003年4月1日向卢胜利借款形成的,有陈某某、杨某某当时出具的借据为证。当卢某拿着该借据向陈某某、杨某某主张权利时,陈某某、杨某某给卢某出具了10,000.00元借据,约定了利息,并将最初的借据还给了陈某某、杨某某,至此,卢某与陈某某、杨某某重新确立了债权债务关系。二审审理期间,陈某某、杨某某认为保证书是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出具的,保证书出具的时间是2013年2月9日,借据出具的时间是2012年9月24日,在2012年11月29日,陈某某、杨某某曾还款3,000.00元,而双河公安局第六派出所接警证明时间是2013年2月18日(是在出具保证书后第九天报的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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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2015)刘某某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秀兰持有刘某某给其出具的欠据,证实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刘某某没有确实充分证据否定与张秀兰存在此笔债务关系,同时,刘某某上诉主张为需由张秀兰找回刘某某原来的老伴,此主张不属于张秀兰应负的法定或约定义务,不能成为刘某某合法的抗辩事由,因此对于刘某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世明 代理审判员  董 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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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曹某与张某对本案中15万元借款事实存在均无异议,张某在一审中提交了两份银行存款凭条,分别为2013年9月10日徐留玉向刘淑贤账户汇款10万元及2013年9月22日徐留玉向曹某账户现金存款5.6万元,用以证实本案张某在曹某处借款15万元已经全部偿还完毕。针对该两份证据,曹某主张这两笔款项是偿还徐留玉以富嘉诚公司名义向玉彬公司借款500万元的利息款中包含的一部分,并提供了相应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及银行转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对于上述曹某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以上证据证明徐留玉与曹某在本案之外另有经济往来,张某提供的徐留玉给曹某母亲及曹某的汇款单、存款单,不能证实张某已向曹某偿还本案中的借款。曹某提交的证据证实曹某关于本案诉讼请求的真实性、合理性;同时从曹某提供的2013年10月12日张某通过其本人账户继续向曹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汇款1750元的证据,证明本案15万元借款并未在2013年9月22日偿还完毕,否则张某不会在其后再次偿还利息。张某认可该汇款人是其本人账户及汇款事实,但主张该款是偿还张某向曹某另一笔10万元借款的利息,对此本院认为,如张某于2013年9月18日经徐留玉既已偿还了向曹某所借的另外一笔10万元借款,则2013年10月12日此笔10万元借款就不应继续支付利息,张某的主张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张某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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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芬与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黄某芬与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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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宝珂与佟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双方书写欠据一份,第一次庭审中被告对欠据中签名有异议,经司法鉴定后确认欠据中欠款人签名为被告本人所签,被告在第二次庭审中对签名及司法鉴定结果无异议称是为别人写过欠条让原告捡走的辩解理由,因被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原告主张的欠款陈述不一,对其辩解理由无任何证据予以佐证也不符合客观常理,本院不予支持。从现有证据看,原告提供的欠据,结合司法鉴定结论及被告认可,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被告约定的借款期满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合同义务,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佟德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齐宝珂借款本金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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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夏某某等与李某某等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案外人肖某、夏某某对法院查封在被执行人肖金友名下、位于甘南县甘南镇红旗街龙福嘉园小区2号楼6单元402室楼房提出异议,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排除对楼房的强制执行。首先,从原告提交的购房合同等证据看,原告确已在2015年10月14日与肖金友签订过本案争议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肖金友有意将楼房出售给二原告。其次,通过对肖金友本人的调查,及原告提交的租房合同、缴费票据、承租人当庭证言等证据,可以确定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一直是由原告将房屋出租给王新刚、甄某居住,并收取租赁费。第三,肖金友在出售楼房时约定了房款给付方式,分别是给付10万元现金、以肖金友欠肖某的借款本息顶97400.00元房款、剩余房贷由肖某夫妇偿还。依本院已查明事实,二原告不但已如约给付了10万元现金、抵消了肖金友所欠债务,还在本次诉讼前偿还了全部剩余房贷,消除了诉争房屋上的抵押权。原告即履行了合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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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王某某、赵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于加福认为本案借款与(2015)甘商初字第1003号案件系同一笔借款,首先,本案借据借款本金为144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连带担保人为王某某、刘刚、郑海军、赵大伟、于加福六人,出具时间为2015年10月19日,(2015)甘商初字第1003号案件借款本金为120000.00元,还款期限为2015年10月19日,连带担保人为王某某、于加福、赵春利、赵某某四人,出具时间为2014年12月19日。从借款金额、连带担保人人数、出具时间及约定还款期限,无法认定两张借据系同一借款事实。其次,被告于加福认为(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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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辉与双鸭山瑞和橡塑有限公司、吴某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依据应当是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排他性或者优益性的权利。本案中原告王国辉作为买受人,在法院查封之前就已与被执行人吴某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并已支付全部价款及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事实。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原告王国辉与被告吴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车库买卖合同有效,原告王国辉对罗兰丽都小区7号楼三单元501室及7号楼南106号车库归原告王国辉享有所有权;2、停止对上述房屋及车库的执行。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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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与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承认案涉款项是向案外人王东华所借,对借款事实的存在予以承认,但抗辩称此款已清偿完毕,其应对清偿完毕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审庭审中,其主张借据只能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但并不能证明收到了被上诉人的钱,该主张与一审其自认的事实自相矛盾,其主张不能推翻借据的效力。被上诉人作为案涉款项权利凭证的合法持有人,在没有其他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其诉讼主体适格。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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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奇文与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以其持有的上诉人出具的欠据证明上诉人向其借款34800元,而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不履行让上诉人干保温墙和涂料的活为由拒绝还款,理由不充分,且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故上诉请求应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费420元,由上诉人宋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以其持有的上诉人出具的欠据证明上诉人向其借款34800元,而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不履行让上诉人干保温墙和涂料的活为由拒绝还款,理由不充分,且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故上诉请求应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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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母亲借款事实清楚,现上诉人主张其于2014年10月10日还款30000元,仅剩本金10000元及利息尚未偿还,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费115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仅凭两份借据无法证明上诉人共计还款95000元,并且2012年10月26日3万元的借据背面有被上诉人母亲标注的“2014年10月10日刘某某还30000元”,上诉人称该日期的还款30000元是偿还本案诉争的款项中的30000元明显不符合常理。故对该证据不予采纳。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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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徐某与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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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淼与张冰霜原审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4年9月25日,上诉人张淼向被上诉人借款16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3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利息计算应调整为年利率24%为妥。综上所述,张淼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桦南县人民法院(2016)黑0822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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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宋某某、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宋某某让他人代笔给上诉人刘某某出具40000元借据一份,现上诉人持该借据向被上诉人主张债权。借据中欠款数额为40000元,上诉人在一审中自认其中30000元并未实际给付,那么剩余数额10000元应予以确认,其主张借款本金数额应为13000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对该主张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宋某某辩称借款已全部清偿,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对其辩解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刘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74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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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某某与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门某某向被上诉人邸某某借款并出具欠据,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上诉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上诉人于2015年5月偿还原告8000元,双方对此没有明确约定,应视为偿还本金,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6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被上诉人邸某某请求上诉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应予支持。门某某与邸某某之间借贷关系明确、清晰,邸某某与门某某及他人之间是否有土地承包纠纷不是本案审理范围,与本案无关。综上所述,门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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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取款记录不能证明上诉人取出款项后交付给被上诉人,且证人并未见到上诉人将款项交给被上诉人,结合一审时被上诉人提交的通话录音,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上诉人赵某某、万某某与被上诉人姚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由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黑0822民初64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赵某某、万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某及其与万某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刚、被上诉人姚洪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审庭审中,上诉人赵某某认可其与被上诉人姚洪艳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只辩称案涉款项已于2017年8月22日偿还完毕。一审时,被上诉人姚洪艳举示了录音证据,在2017年11月、2018年2月曾几次打电话给上诉人万某某索要欠款,上诉人万某某在录音中亦认可欠款事实。虽二审中上诉人赵某某不认可该录音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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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蒋桂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被上诉人蒋桂兰提出屠海成向其借款8600元,上诉人姚某某予以担保的主张是否成立;2、被上诉人蒋桂兰代领姚某某土地直补款的起止时间,是否用以抵顶本案双方间的债权债务;3、双方之间是否有其他经济往来。双方当事人对蒋桂兰代领姚某某土地直补款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对该款是否用以抵顶蒋桂兰起诉请求中的12634元借款,及姚某某是否为屠海成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存在争议。姚某某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于2010年4月10日签写“收据”,载明蒋桂兰收到姚某某直补卡,连续代领7年后双方互不拖欠,原审判决对于该“收据”的性质及与2008年5月21日姚某某出具的欠据间的关系未予认定,未查明姚某某给付8000元款项的时间,也未合理分配对于“代领的土地直补款是否系姚某某为屠海成借款承担担保责任”这一事实的证明责任。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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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顾某某与被上诉人郑某某、原审被告顾丽君、周波、张艳臣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明确,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该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上诉人顾某某抗辩称没有为案涉借款提供担保,且案涉借款逾期后,被上诉人郑某某未向上诉人索要过案涉借款本息,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上诉人顾某某的上诉请求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案涉借款逾期后,被上诉人郑某某曾多次向上诉人顾某某索要借款本息,有被上诉人郑某某与上诉人顾某某之间的微信聊天录音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且上诉人顾某某对录音内容无异议,不能免除上诉人顾某某对案涉借款本息的保证责任。故对上诉人顾某某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二审中上诉人顾某某、被上诉人郑某某、原审被告顾丽君均认可借款本金为13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借款本息为153400元错误,应予纠正。综上所述,顾某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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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新海、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5年5月13日,原审被告刘洪春以经商为由向被上诉人刘某某借款50000元,此款转入上诉人尉新海62×××77银行卡内,被上诉人刘某某已对案涉借款完成了交付义务,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应认定为原审被告刘洪春与上诉人尉新海夫妻二人共同借款。该借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上诉人尉新海抗辩称案涉借款是妻子本案原审被告刘洪春个人搞传销所用,应由原审被告刘洪春个人负责偿还借款,不应由上诉人尉新海承担还款责任,因上诉人尉新海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尉新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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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南县孟家岗镇中心村民委员会、樊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中心村委会拖欠案外人马腾蛟借款,后通过给被上诉人樊福林出具借据的方式,认可了被上诉人与马腾蛟的债权转让,与被上诉人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现其对欠款事实和利息标准的抗辩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本案的案由应为民间借贷纠纷而非原审判决确定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如果是债权转让纠纷,则应当发生在被上诉人和马腾蛟之间,而本案是被上诉人樊福林从案外人马腾蛟处受让债权后,与上诉人中心村委会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纠纷,原审案由确定不准确,但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76元,由上诉人桦南县孟家岗镇中心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荆献龙审判员  梁劲松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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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二上诉人为原审被告张林向被上诉人借款提供保证,因未约定保证方式,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约定保证期间,被上诉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二上诉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案涉借款的还款期限为2016年11月份,2017年4月被上诉人向二上诉人主张了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根据上述规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主张权利并未超过保证期间。二审中原审被告张林对欠款事实并不否认,虽称欠款系由本金及利息组成,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二上诉人提出案涉借款原审被告张林与被上诉人达成了以地抵债协议,是对之前欠据的变更。因该协议并未履行,并不发生消灭案涉借款的法律效力。因此,二上诉人应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综上所述,陈某某、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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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鸿基集团有限公司、李淑梅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被上诉人李淑梅诉桦南水泥厂、佳木斯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北方水泥桦南分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涉及的就是��借给桦南水泥厂5万元借款的事实,桦南法院作出〔2014〕桦商初字第407号民事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已生效。2017年7月李淑梅就该调解书向本我院提起再审,要求撤销该调解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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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某与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纸条只写钱以付清,未写明还款人姓名,金额,还款日期。此证据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冯某与戴福省签订的借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与戴福省于2015年10月在甘南县人民法院离婚。〔2015〕甘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书将冯某欠戴福省60,000.00元的债权转移给原告季某某。该判决书已生效,故季某某符合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季某某借款本金6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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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中文与被告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虽有异议,但并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对于徐会刚的调查笔录,原告对笔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内容与本案无关;被告亦有异议,称徐会刚张罗的钱是向彩票站投资,故被告是欠徐会刚的钱,并不欠别人的钱。本院认为,对笔录中双方一致认可的部分予以采信,对有异议的部分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0000.00元,并出具欠据一张,约定月利2分。该笔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绝给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诚实、全面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武某某向原告陈中文借款10000.00元的事实,有欠据与原告的当庭陈述证实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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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付喜国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未办理物权登记的,抵押权未设立,原告丧失的仅是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抵押合同依然有效。现实际借款人庞凤江下落不明,被告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应对原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责任范围限于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被告在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关于佳木斯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佳中医院司鉴所[2013]文鉴字第11号文检鉴定意见书,虽然被告认为鉴定结论不真实、不正确,但其未能提出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存在可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故本院对被告提出的鉴定结论不真实、不正确的异议不予采纳。关于原告要求从2011年10月26日起按照民间借贷形式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因主债务中未约定利息,可在原告首次主张权利时参照同期银行利率支付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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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南县梨树乡卫生院民主分院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桦南县梨树乡卫生院民主分院拖欠被上诉人黄某欠款6000元属实,上诉人单位应当及时偿还欠款,不能因为法人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变更而怠于偿还。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问题,上诉人在庭审中,未能提供出新的证据,其抗辩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理由,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应不予支持。被上诉人黄某要求上诉人桦南县梨树乡卫生院民主分院偿还欠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538元,由上诉人桦南县梨树乡卫生院民主分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荆献龙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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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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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盛某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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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高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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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某某、张某某等与深圳市小牛普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市小牛普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孟凯以其个人名义与原告订立总额合计2,400,000元的两份《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并对此进行公证、就抵押物设定了抵押权,但又另持有以三原告及案外人顾炜为借款人/抵押人的另两份借款合同(金额分别为2,400,000元、2,200,000元);在借款资金交付方面,除了通过被告孟凯个人账户向原告计某某账户支付400,000元外,其他款项都是通过被告小牛在线公司所履行,且在原告仅收到2,200,000元的情况下,被告即设定了2,400,000元的抵押;被告孟凯及彭雪辉的身份、《融资顾问(居间)协议》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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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某某、张某某等与深圳市小牛普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市小牛普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孟凯以其个人名义与原告订立总额合计2,400,000元的两份《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并对此进行公证、就抵押物设定了抵押权,但又另持有以三原告及案外人顾炜为借款人/抵押人的另两份借款合同(金额分别为2,400,000元、2,200,000元);在借款资金交付方面,除了通过被告孟凯个人账户向原告计某某账户支付400,000元外,其他款项都是通过被告小牛在线公司所履行,且在原告仅收到2,200,000元的情况下,被告即设定了2,400,000元的抵押;被告孟凯及彭雪辉的身份、《融资顾问(居间)协议》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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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某某、张某某等与深圳市小牛普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市小牛普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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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孟凯以其个人名义与原告订立总额合计2,400,000元的两份《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并对此进行公证、就抵押物设定了抵押权,但又另持有以三原告及案外人顾炜为借款人/抵押人的另两份借款合同(金额分别为2,400,000元、2,200,000元);在借款资金交付方面,除了通过被告孟凯个人账户向原告计某某账户支付400,000元外,其他款项都是通过被告小牛在线公司所履行,且在原告仅收到2,200,000元的情况下,被告即设定了2,400,000元的抵押;被告孟凯及彭雪辉的身份、《融资顾问(居间)协议》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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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与冯琳和冯琏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当事人应遵守约定。冯琳和冯琏与原告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债权转让的通知已经送达作为债务人的被告,该债权转让对被告有效。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支付利息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低于合同约定,亦未高出相关规定,故应予支持。被告确认2017年5月10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所出具的借条,因原告并未向被告出借20万元,故应当确认该20万元的借贷事实并未发生,原告认为该笔欠款是被告欠付原告的、在被告任职期间产生的、应由被告承担的旅游团款,因原告并未就该笔款项应由被告承担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应部分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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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孙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王某某与孙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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