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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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案发后退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全部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并确有悔罪表现等法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为牟利,贩卖实名制电话卡,情节严重,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实施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主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2日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并确有悔罪表现等法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确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对其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案发后退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已全部退赃;系初犯并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上缴违法所得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陶某某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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