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相关主管机关依法对钱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丽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存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其为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江某某已将非法渔获物九条全部投放张港镇汉江流域,张港派出所已将“地笼网”两条和“捞子”一个进行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第36期领导参阅件文件精神,“将打击的重点放在电毒炸或经营性捕捞上,对网捕且渔获物数量不大的,一般不宜作为犯罪打击”,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第36期领导参阅件文件精神,“将打击的重点放在电毒炸或经营性捕捞上,对网捕且渔获物数量不大的,一般不宜作为犯罪打击”,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汤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因其系从犯,且具有坦白、认罪悔罪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予以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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