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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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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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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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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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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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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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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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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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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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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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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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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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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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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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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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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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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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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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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非法持枪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非法持枪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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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非法持枪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非法持枪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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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非法持枪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非法持枪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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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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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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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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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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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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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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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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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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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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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_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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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_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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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_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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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非法持枪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老年人犯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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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非法持枪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老年人犯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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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非法持枪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老年人犯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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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本案涉案枪支由利川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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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的上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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