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嘉鱼县公安局暂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8万元,对其中7994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嘉鱼县公安局暂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8万元,对其中7994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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