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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市支公司、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人寿财保大冶公司提供的证据虽显示柯某某社保卡已经领卡启用,但无法证明柯某某不能从事其力所能及的劳动,不存在误工损失,本院不予采信。柯某某提供的证据与其原审提交的工作证明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本案中,柯某某提供的医疗费发票中虽有三张挂号费及一张放射费未盖医院公章,但该发票与其病历相互印证,系实际发生费用,人寿财保大冶公司认为该发票不应计算在医疗费之内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审医疗费核算有误,应为86,268.56元(含后期治疗费1,800元),本院予以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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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芸诉被告于某、钟某某鑫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交新的证据,该事故责任认定,本院予以支持。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由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鑫海公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因此无法查清车辆登记人与驾驶人之间的关系,本院视为被告鑫海公司与被告于某属机动车“一方”,其作为整体对受害人提供救济,待整体承担赔偿责任后,其内部可另行对赔偿责任的最终归属进行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的规定,由被告人寿财保荆门市中心支公司在鄂Y号车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鑫海公司、于某依法按责承担,被告人寿财保荆门中心支公司在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依约承担赔付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880元诉请,被告均无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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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与杨某、李某某、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与杨某、李某某、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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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与杜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一审判决认定护理人关丙元的护理费计算标准是否有误;2、一审判决认定被扶养人付平安需要关某某扶养的证据是否充分;3、一审判决酌定交通费1600元是否适当。对于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别评判如下:一、关于一审判决认定护理人关丙元的护理费计算标准是否有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第二款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本案中,关某某二审期间提交的关丙元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与关某某于一审期间提交的东莞震业家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关丙元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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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经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杨某某无事故责任责任。故杨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遭受经济损失,其要求孙某某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杨某某单方委托十堰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情等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因中华联合财保十堰支公司对该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故本院依法通知了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对异议人提出的质疑做出了说明及解答,且中华联合财保十堰支公司仍无充分证据对该鉴定意见进行反驳,该鉴定也不存在程序违法等法定情形,故对该司法鉴定意见杨某某左股骨下段粉碎性移位性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必然发生后续治疗费12000元,自受伤之日起误工休息时间12个月,护理时间7个月四项鉴定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关于杨某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因杨某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事发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故对其要求伤残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于法有据,伤残赔偿金应计算为99408元(24852元/年×20年×0.2);杨某某称其职业为家政服务,主张其误工费按照2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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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某某与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涂某某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应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涂某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实际减少的收入,亦未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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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本初与涂朋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事实清楚,孝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对此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涂朋国驾车上路行驶违法超车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应承担本次事故全部的责任,原告刘本初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故被告涂朋国对原告刘本初的损害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涂朋国为其所有的鄂K×××××号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300000元,故原告刘本初的损失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涂朋国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被告涂朋国应承担赔偿的部分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30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涂朋国赔偿。原告刘本初因此次交通事故精神上亦遭受痛苦,故对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赔偿损失数额结合湖北省孝感市物质生活水平及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确定为10000元。原告刘本初要求各被告赔偿交通费的请求,本院结合原告刘本初就诊的实际情况,酌定为800元。综上,原告刘本初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54166.3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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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四清与黄某、湖北公路客运(集团)天门汉某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孝感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法医鉴定意见书》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黄某驾车上路行驶疏忽大意,发现情况后处置不当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涂四清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横过公路的过程中未下车推行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故原告涂四清与被告黄某应按2:8比例承担责任。因被告黄某驾驶的被告湖北公路客运(集团)天门汉某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鄂R×××××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500000元的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原告涂四清的损失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按相关法律规定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部分损失,由原告涂四清与被告黄某驾、湖北公路客运(集团)天门汉某运输有限公司按比例承担。原告因此交通事故精神上亦遭受痛苦,故对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其赔偿数额结合湖北省孝感市物质生活水平确定为10000元。综上,原告在此事故中造成的损失为:住院治疗费83204.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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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清波与郑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部门对本案事故的认定和责任的划分客观、真实、有效。本次事故中被告郑某某负全部责任,因被告郑某某所属的鄂K×××××号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300000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故原告张清波的损失应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原告张清波与被告郑某某已达成和解协议,其间接损失鉴定费等由原告张清波自行承担。原告张清波因此交通事故构成伤残,其精神上亦遭受痛苦,故对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其赔偿数额结合湖北省孝感市物质生活水平确定为10000元。综上所述,原告张清波在此事故中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235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50元(57天×50元/天),后期治疗费2000元,营养期60日营养费酌情确定为1800元;护理费7162元(32677元/年÷365天/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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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芙蓉与吴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人寿财险孝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吴某某、人寿财险孝感支公司承认原告唐芙蓉所主张的基本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责任划分、原告受伤后的治疗情况、事故车辆的投保情况本院均予以确认。对于被告吴某某提出其垫付原告各项费用62626.40元及被告人寿财险孝感支公司提出已先行垫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各相对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核查,原告唐芙蓉的医疗费票据共九张,金额为105928.82元。 本案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唐芙蓉向本院提交了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鄂人医精鉴所[2017]精鉴字第4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大悟法盾法医司法鉴定所悟法鉴[2017]3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寿财险孝感支公司提出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没有提供精神、智力评估报告;大悟法盾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没有附带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任何证明材料,九级伤残是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定论的,其认定的误工、护理、营养期限均无依据;并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和大悟法盾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在本院通知鉴定人员出庭过程中,因被告人寿财险孝感支公司就鉴定人员的差旅费等实际支出费用协商无果致使鉴定人员未能出庭接受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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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淑清与付某某、候小花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保险公司在提出非医保用药的抗辩意见后,并未指出案涉医疗费中哪些是非医保用药,共计金额多少,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其就上述免责事由向保险合同相对方履行了告知义务,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治疗急性胰腺炎的医疗费问题,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刘淑清所患胰腺炎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关联度为20%,因此,该部分医疗费应由各被告赔偿20%。综上,应由各被告赔偿医疗费139721.39元(25208.4+55205.65+4807.96+655.3+50.4+195.2+1700+823.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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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小兵与潘某某、孝感视而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潘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及过错,被告潘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邬小兵虽系农业户口,但其居住地已划归湖北省安陆经济开发区管辖,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集中开发,且原告无农田耕种,属城镇居民,因此,原告诉求的相关赔偿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原告提交病历中医嘱无关于营养费的意见,原告诉请营养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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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殷某、闵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承认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有争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作出如下认定:1.被告保险公司虽对原告的鉴定提出了异议,但是没有提供证据足以反驳鉴定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公正性,对此异议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提交(2016)法医临鉴字第7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2.对于原告陈某某主张其父陈道伦、其母邱春芳、其子陈长林扶养费的诉求,因原告的父母陈道伦、邱春芳均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结合原告提交的村委会证明,能证明二老已丧失劳动能力,虽不与原告同户口,但原告仍应对其尽到赡养义务,而原告的儿子陈长林虽系智障,但是已结婚组织家庭,故不应再由原告承担扶养费,故对其子陈长林扶养费的诉求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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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长年、刘还生与XX明、应城市易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吴长年、刘还生提交的证据1,原告吴长年、刘还生和刘伏义的身份证、户口簿,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应城市杨岭镇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但两原告已年近80岁,其要求计算误工损失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刘伏义的残疾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但证明丧失劳动能力,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证据7,交通费单据,是两原告住院治疗期间支付的交通费,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8,与本案无关联;证据9,租床费收据,不是正规发票,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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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容与张某某、熊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被告熊某某对原告证据一、三均无异议,对上述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均予以确认。原告证据二系公安交警部门对此次交通事故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且被告张某某亦未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原告证据四应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收费票据、门诊收费票据经本院审核确定为29042.69元。原告证据五应城正源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具有科学性、合法性、真实性,且两被告均亦未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可。本院根据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6年7月22日06时许被告张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应城市陈河镇齐张村通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齐张村村委会路段左转弯进入107省道时,与被告熊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承载原告余某容由西向东行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余某容及其他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原告余某容在应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2天出院,共支付医疗费28881.69元。2016年7月27日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应公交认字【2016】第0722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熊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余某容无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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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与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应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作为本案处理的依据。本案中,被告刘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了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及事故发生后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告钱某某骑行自行车,违反了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综合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被告刘某某应承担原告损失70%的赔偿责任。被告刘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鄂K×××××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财保孝感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财保孝感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财保孝感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按责任划分予以赔偿。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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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2、翟某平等与肖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证据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两被告均无异议,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均有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原告证据九系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应予采信;两被告对原告证据十提出异议后,在本院指定的时间未申请重新鉴定,视为对该鉴定意见的认可,本院予以采信;结合原告的受伤情况,原告证据十一表明的交通费1000元确有过高,本院酌情确定交通费为500元。被告财保东西湖支公司举证系自己单方制作,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审理查明,2016年5月14日19时20分许,原告田某2驾驶鄂K×××××小型普通客车载乘翟某平、田某1沿八汤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杨岭镇联丰村路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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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钱某某、应城市蒲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提交的证据1、2、3、5、8、9、11、12、13,当事人无异议,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客观性、关联性三个特征,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4系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身体受损而就医及实际支出的医疗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6是原告受损后的实际支出,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7根据原告治疗病情的实际,酌定为1100元;原告提交的证据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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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华山与刘某、杨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夜间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没有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杨华山无责,双方当事人无异议,且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作为本案处理的事实依据。被告刘某驾驶鄂A×××××小型轿车登记在被告杨某某名下,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武昌服务部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并购买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太平洋财险武昌服务部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杨华山要求被告刘某、杨某某、太平洋财险武昌服务部赔偿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主张的各项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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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照民事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事故在场人李某出庭作证,被告黎某某的房东刘某出庭作证,及原告郝某某的当庭陈述,足以推定还原本案事故的事实。被告黎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被告黎某某与前车未保持安全距离,且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通行,追尾致事故发生,理应承担本次事故全部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郝某某请求营养费的问题。庭审中,原告郝某某请求的营养费数额为24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营养费需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而原告郝某某在本案中,并未举出相关医疗机构关于营养费的建议或者意见。所以,本院对原告郝某某请求的营养费,因其举证不能,不予计算。关于原告郝某某请求交通费的问题。庭审中,原告郝某某请求的交通费数额为1000元。但庭审中,原告郝某某并未提交交通费的相关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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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孙某、向祎、财保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事故发生后,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警现场勘验、检查、调查,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原告张某某的损失,先由被告财保武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按原、被告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原告张某某、被告孙某分别负交通事故的主、次要责任,本院按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原告张某某承担60%的责任,被告孙某承担40%的责任。原告张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九级伤残,其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本院依据其过错程度和当地平均生活水平酌定支持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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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国安与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湖北省应城市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故本院在分担赔偿责任时应依据此认定书。本案中被告徐某某驾驶鄂K×××××二轮摩托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限额的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因被告徐某某承担事故全责,故在该起事故中的损失应当由被告徐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肖国安要求被告徐某某赔偿医护用品及检查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过高部分依法予以调整。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原告肖国安因伤致残,给其身心造成一定损害,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肖国安诉求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其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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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某与鲁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鲁某某对原告刘春某所举的证据三并无异议,该证据三的入院记录和出院记录明确载明“原告刘春某在完善相关检查后,请相关科室会诊”的字样,且其辩解的该检查项目和治疗药品也属该院的主治医师开具,原告刘春某也属遵循医嘱,同时也属该院为其检查治疗伤情所需,故被告鲁某某辩证的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原告刘春某的诉求合情、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刘春某所举的证据五,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春某在此次事故前因其左下肢因脑中风后遗症肌肉萎缩,肌力三级,现被告鲁某某致其右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造成其日常生活自理能力明显受限,病情雪上加霜,被告鲁某某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但其并未申请对该鉴定意见重新鉴定,故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刘春某所举的证据七,经审查,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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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生诉梁某、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中的社区居委会证明是基层自治组织所出具,其是对本社区居民的事实状态说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故本院予以确认。对应城市建筑总公司出具的证明,因缺乏财务工资表相印证,故只能证实原告在受伤前从事建筑业,但不能证明其具体收入。对证据八(医疗费单据),被告财保应城支公司对其真实性并无异议,对原告要证明的内容被告财保应城支公司也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九(交通费单据),结合原告的就医时间和地点,其就医时必然要产生一定的交通费,本院酌定原告胡某生的交通费为1500元。本院认为,被告梁某是鄂K×××××大货车的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被告张某虽是鄂K×××××大货车的所有人,但其对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故原告所造受的损失应当由被告梁某承担赔偿责任,因鄂K×××××大货车在被告财保应城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所以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被告财保应城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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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彭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经法院审查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5、收据清单。原告受伤后发生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783元,经审查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7、司法鉴定费用,不属于保险公司承担范围,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8、拖车、停车费等财产损失费用400元,是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实际发生的损失,理因由保险公司赔付,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9、证据10、证明二份及房东身份证复印件、证言。两份证据不能证实原告长期居住和生活在城区的事实,故本院依法不予以采信;证据11、公安局“两实”信息采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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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丁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六、七、九被告丁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均无异议,且均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证据四中医院正式票据金额为61852.1元,本院对该部分予以认可。原告证据五不足以证明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期间的居住现状及职业收入情况,本院不予认可。原告证据八交通费票据不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同意支付交通费500元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认可。被告丁某某提交证据一原告丁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2月10日17时30分许,被告丁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D×××××小型轿车沿雷义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应城市义和镇庙湾村路段超车时行至公路左边与原告丁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从庙湾村路口右转湾进入雷义公路时两车相撞,造成原告丁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丁某某被送至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先后住院两次治疗共九天,医疗费为59597.8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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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期前与王某某、张尚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1、原审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本案的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2、原审认定损失是否正确,朱期前的误工时间、误工费赔偿标准、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如何计算。一、关于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关于雇主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雇佣活动”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认定雇主身份,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核实:1、雇员是由谁选任的;2、雇员接受谁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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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期前、王某清诉张尚某、荆州市金土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1、原审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本案的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2、原审认定损失是否正确,朱期前的误工时间、误工费赔偿标准、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如何计算。一、关于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关于雇主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第一款  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雇佣活动”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第二款  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认定雇主身份,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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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监利县兴达棉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关于免除赔偿责任的主张能否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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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严某某在本案事故发生前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一审中鄂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电网建设公司提供证明一份,证实被上诉人严某某系该单位聘请拉线工,上诉人平安财保湖北公司并无证据推翻该证明,故本案被上诉人严某某存在误工事实,应当计算其误工费。另,一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严某某受伤情况酌定8000元精神抚慰金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平安财保湖北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诉讼费176.65元,由上诉人平安财保湖北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汉生 审判员  李志伸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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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铁某支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1、是否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石某某的残疾赔偿金。2、商业三者险是否应扣除1000元绝对免赔额。关于是否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石某某的残疾赔偿金问题。石某某虽是农村户籍,但一审中已提交了加盖印章的其工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工资发放表、误工收入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石某某在恒达晟物贸有限公司工作、居住的事实。财保铁某支公司认为该系列证据证明力不足,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或推翻该系列证据。故财保铁某支公司关于石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户口标准计算的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将石某某的残疾赔偿金按城镇人口的标准计算,并无不当。关于商业三者险是否应扣除1000元绝对免赔额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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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群峰、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群峰提交的证据一能证明其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证据二能证明其父母出生日期,故本院均予以采信。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张某某从事空调安装维修业务是否具有相应资质。一审中,张某某提交了格力销售公司颁发的技术服务资格证,以证明其具有安装空调资质。周群峰对此认为,该证不是国家颁发,不是有效证件,依据有关国家规定,张某某不具有相应资质。本院认为,《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7号)第四条规定,家电维修从业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等特种作业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资格,执证上岗。《中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认证暂行管理办法》(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第三条规定,从事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的企业应向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申请领取“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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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提交的证据一即劳动合同,能证明王某某按计时工资取得报酬;证据二即跨越物流公司证明,能证明王某某受伤期间停发工资;证据三即王某某工资银行流水,能证明其受伤期间停发工资。本院对该三份证据予以采信。一审法院认为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误工费,王某某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其受伤期间被单位停发工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王某某主张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经鉴定,王某某误工时间为300日,且王某某按计时工资取得报酬,工资并不固定,参照交通运输业平均工资计算,其误工费为45,537.53元(55,404÷365×300)。关于残疾赔偿金是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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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远大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祝国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一是江西远大公司是否祝国安的雇主;二是一审同时判决雇主责任和侵权责任是否适用法律错误;三是一审判决祝国安只承担10%责任是否错误;四是一审判决精神抚慰金是否过高;五是一审判决误工费是否过高。关于江西远大公司是否祝国安的雇主的问题,搬运中,江西远大公司职工叶剑文一直现场跟随,给谁送货,卸多少货,均由叶剑文现场指挥管理,然后在祝国安、案外人汪华庭及其他六个搬运工的协力下卸下货物。叶剑文在本案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的调查中称:“……这次运货我是给姓汪的打的电话,让他找8个民工帮忙运货”;“……后来在卸的过程中,他们又闲太重,要每个人再加100元钱,我当时就同意了”。以上事实表明,祝国安、案外人汪华庭及其他六名搬运工均是为江西远大公司搬运货物,受江西远大公司委派职工现场指挥管理,接受江西远大公司的报酬,而汪华庭受江西远大公司委托邀约祝国安等共同为江西远大公司搬运货物,故江西远大公司与祝国安构成雇佣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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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武汉市新洲区公路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黄某某、武汉市新洲区公路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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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事故责任的认定。二、损失的认定。关于事故责任的认定。余某某上诉认为,其本人在事故中没有违法行为,李某某在事故中具有多项严重违法行为,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严重失衡,其不应负事故责任。经查,事故发生后,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和调查,对事故责任作出了认定。余某某不服,向交警支队申诉,交警支队复核后,责成直属大队重新进行认定。经直属大队重新认定,本次事故形成的原因一方面是余某某驾驶电动车行经人行横道转弯时未减速慢行,未确保行车安全;另一方面是李某某在红灯时站立在人行横道上等待,倒退时未确保自身安全。通过对事故现场视频资料的查看,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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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胡某某受伤前系在建筑公司上班,其提供了《劳动合同》、《工资证明》、《停发工资证明》、《工资表》等证据,上列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胡某某是以城镇务工为生活来源,且其居住地亦在鄂州市××叶镇,故对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本案在诉讼中,上诉人人保鄂州公司对被上诉人胡某某的鉴定不服,申请了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后伤残等级降为九级,后期治疗费变更为126000元,该证据系上诉人人保鄂州公司的举证,上诉人人保鄂州公司对该证据不能就其有利部分予以认可,对其不利部分而予否定,且鉴定人亦出庭证实请武汉市第三医院作出评估的依据,上诉人人保鄂州公司并无证据足以反驳。综上,上诉人人保鄂州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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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有某、颜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张有某提出的上诉请求评判如下:1.关于非医保用药扣减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上诉人财保武汉公司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颜某某非医保用药证据,其主张扣减颜某某医疗费中的非医保用药支出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按颜某某医疗费的10%扣减非医保用药费用5196元并免除财保武汉公司该部分的赔偿责任不当。2.关于鉴定费和诉讼费承担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鉴定费用属于必要合理的费用,虽然交强险条款与三责险条款中均约定保险公司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不负责赔偿,但财保武汉公司在本案一、二审举证期限内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上诉人张有某就该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或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上诉人张有某提出的鉴定费、诉讼费应由保险公司负担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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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新明、王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王某某损失的赔偿主体及责任划分如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王某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第三人侵害,相关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是第三人作为直接侵权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王某某在本案中一并主张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昌鑫铸钢公司受龚新明委托,联系王某某为其临时卸货,力资费由昌鑫铸钢公司从应付龚新明货款中抵扣,龚新明与王某某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从属关系,王某某提供劳务的行为不符合雇佣关系的构成要件,故一审法院认定龚新明与王某某存在雇佣关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本案应定性为侵权责任纠纷。王某某受到的侵害系因董荣贵在移车过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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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彭腊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彭腊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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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某某与别某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受害人损失的确定及侵权人与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确定。对此,本院评析如下:(一)关于受害人损失的确定。依据荆某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其交通事故发生后已产生的直接损失为医疗费93699.24元、交通费1684元、住宿费1800元、鉴定费2280元。荆某某虽系农村户口,但其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在城镇居住并务工,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按城镇居民标准确定其残疾赔偿金。结合京山开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关于荆某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的鉴定结论、参照湖北省2018年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确定荆某某的其他损失为:残疾赔偿金127556元、护理费5788.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50元、误工费11739.6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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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高志与汪某、徐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鉴定意见书系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客观评定,且被鉴定人是原告本人,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该鉴定意见书确实存在错误的证据,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重新鉴定,后又撤回重新鉴定的申请,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书依法予以采信。鉴定费系原告为明确自己的损失而支出的合理、必要的费用,属于直接损失,应该得到赔偿,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2000元鉴定费发票予以采信。关于医疗费。被告汪某对原告在武汉治疗的费用有异议,认为缺乏事实依据,没有提供转院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在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住院治疗的病历能够证明在武汉的治疗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关联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之规定,被告汪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有扩大损失的行为,故本院对原告在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治疗的费用予以采信,对在武汉其他医院治疗的费用因缺乏病历予以佐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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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陈子明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双方无异议,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即被告陈子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寿荆门保险公司承保肇事车辆鄂H×××××号小型轿车的交强险,应先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陈子明按责承担赔偿。关于原告贺某某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12203.24元(其中住院费11721.54元,由被告陈子明垫付);2、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按照本地区的实际予以支持500元(20元/天×25天);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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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华诉唐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唐某某驾驶本人的“三菱”牌两轮摩托车将原告撞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唐某某对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对该事故发生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故被告唐某某作为侵权人应对原告因此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被告唐某某驾驶的“三菱”牌两轮摩托车在被告财保沙洋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先由被告财保沙洋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剩余损失部分,再由被告财保沙洋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依约按责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部分的,由被告唐某某赔偿。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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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军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杨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了谢某军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分所作的责任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杨帆、谢某军承担同等责任。被告杨帆驾驶的鄂H×××××号轻型自卸式货车在财保掇刀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被告财保掇刀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强险,对原告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杨帆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请医疗费38028.95元、护理费7677.86元、交通费500元、车损1000元,二被告无异议,且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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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申习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原、被告承担同等责任,公安交警部门所作的责任认定,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按责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辩称其自身也受伤,有损失,可以另行起诉,本案不做处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的各项赔偿均过高,本院分项予以阐述:被扶养人生活费其父:2893.67元(8681元/年×5年÷3人×20%),其母:3472.4元(8681元/年×6年÷3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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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和与毛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毛某驾驶鄂c×××××号轿车与原告谭某和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谭某和受伤,且毛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因肇事车辆在太平财保十堰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责任险,故原告谭某和要求被告太平财保十堰支公司在两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8164元(7892.3元+27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80元、护理费5474元、伤残赔偿金27995元、鉴定费1500元、交通费100元,二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误工费,因原告年满60周岁,超出法律规定劳动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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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李某某的伤残赔偿金是否按照深圳市标准计算;2、白蛋白及外聘主刀医生费用是否予以支持;3、二原告诉请误工费是否予以支持;4、二原告精神抚慰金是否过高;5、本案中二原告损失在保险赔偿限额中赔偿比例分配。关于原告李某某的伤残赔偿金是否按照深圳市标准计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激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人均消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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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永明诉张金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董永明、被告张金某对本案中的交通事故分别承担同等责任,被告张金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其作为侵权人应依法按责对原告因该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粤B*****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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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江与贺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因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损害的,应当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告张某江的合法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经庭审核实,原、被告双方对医疗费41626元、护理费4186.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80元、鉴定费1500元、后续治疗费11000元予以认可。庭审中,原、告主动表示对主张的医疗费140元及被扶养人张天恩、任桂兰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予以放弃。被告贺某某也表示车辆维修费5719元不在本案中解决。原被、告双方均同意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为35001.6元。对原、被告双方存有争议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二次鉴定费具体分析认定如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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