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退赃、自愿认罪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赃款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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