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了相应税款。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第六条,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成立的公司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税款20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了相应税款。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第六条,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成立的公司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税款17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向某某具有自首、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湖北**科技有限公司接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起决定作用,情节严重,均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单位和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不起诉单位和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在公安机关立案前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补缴了涉案工程建设税款,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湖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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