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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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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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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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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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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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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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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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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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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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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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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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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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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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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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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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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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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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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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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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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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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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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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