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补植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197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构成滥伐林木罪。202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管理。虽然有关部门尚未作出具体规定,但2020年9月16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官方回复中明确,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采伐不属于《森林法》的调整范围,故闫某某无证采伐非林地上的护路林不宜以犯罪论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全部退赃、补植复绿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赃款由利川市森林公安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补植复绿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缪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是在自己住房年久失修急需翻修、《林木采伐许可证》短时间内又办不下来的情况下实施的滥伐较大数量林木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其在接到森林公安局电话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其积极在砍伐现场进行了补植复绿,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其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缪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其主动到恩施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恩施市森林公安局将其采伐的12株林木后所制成的原木全部予以扣押,同时其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不需要或免除判处刑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文某某配合公路建设引发,主观恶性不大,可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全部退赃、全部复植复绿,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予以了补植复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屈某某管理区**林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作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决定对**林场及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及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开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积极开展补植复绿工作,其本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开元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鉴于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毕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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