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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黄石港区利某电器商行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适用过错原则,即根据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某受雇于黄石××区利某电器商行工作期间受到损害,其双方应依据该过错原则承担相应责任。黄石××区利某电器商行提出黄石市天一电器有限公司将洗衣机放置在过道不当,而导致一审王某某受伤的事实,应追加该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一审法院漏列重要当事人,审理程序明显不合法的上诉理由,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王某某因受雇于黄石××区利某电器商行,且系搬运货物时受伤,王某某请求雇主黄石××区利某电器商行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黄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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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与龙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本案中,代某的伤残等级经荆门今宋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Ⅲ(3)级,其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现代某年仅45岁,虽然交通事故造成其颅脑严重受损,但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及荆门市康复(优抚)医院的出院记录上均显示其各项生命体征平稳,心肺腑查体未见明显异常。这也就意味着,未来,代某必然长期需要人护理。一次性按20年来计算代某的护理费能更好地保障其后期护理的实现,有利于其生活及生命的延续,也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且20年的护理期限并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故原审法院在综合考虑代某的年龄及其现在的健康状况后,认定代某的护理期限为20年,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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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与龙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本案中,代某的伤残等级经荆门今宋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Ⅲ(3)级,其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现代某年仅45岁,虽然交通事故造成其颅脑严重受损,但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及荆门市康复(优抚)医院的出院记录上均显示其各项生命体征平稳,心肺腑查体未见明显异常。这也就意味着,未来,代某必然长期需要人护理。一次性按20年来计算代某的护理费能更好地保障其后期护理的实现,有利于其生活及生命的延续,也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且20年的护理期限并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故原审法院在综合考虑代某的年龄及其现在的健康状况后,认定代某的护理期限为20年,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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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钟某某、钟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因土地平整之事阻拦施工,被告钟某某赶至现场最初的意愿是化解纠纷,但原告与被告在此过程中产生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对纠纷的发生均有过错。在冲突中,被告钟某某因不冷静将原告推倒在地致其受伤,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本次纠纷的主要责任,原告在发生争吵的过程中未念及双方的邻里之情,与被告发生打斗,其对引发本次纠纷也具有一定过错,依法可相应减轻被告的责任。原告主张被告钟某某应赔偿经济损失,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钟某某承担此起事件的责任,原告的该诉请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合整个纠纷的起因、过程、结果及双方的过错等因素考虑,本院酌定,原告邓某某对损害结果承担40%的责任,被告钟某某承担60%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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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张某某系被告黄某某的弟媳,本应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在矛盾发生后更应当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化解矛盾。但原、被告却因八十岁高龄的老母亲拾柴火一事发生争吵,以致本次纠纷发生,可见双方对纠纷的发生均有过错。在冲突中,原告用木棍击打被告,被告因不冷静将原告推倒在地致其受伤。综合整个纠纷的起因、过程、结果及双方的过错等因素考虑,本院酌定,原、被告对本次纠纷负同等责任,即被告黄某某对原告张某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责任。关于原告诉请经济损失是否合法有据的问题。关于医疗费、误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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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赵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李某某与赵某某为劳务关系,李某某为提供劳务者,赵某某为接受劳务者。李某某在劳务过程中,导致自己受伤,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某提出赵某某为雇主,应承担全部责任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李某某酒后开展工作,未充分注意其人身安全,见模板即将掉落时,在躲避过程中主动从脚手架上跳下,导致自身受伤,其过错程度较大。在庭审中,李某某亦未能举证证实赵某某存在明显过错,原审认定李某某与赵某某分别承担60%和40%的责任,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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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金志宏与仙桃市中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小心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金志宏以中雅公司2013年7月25日召开股东会的程序瑕疵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中雅公司股东会议形成的所有决议,本案的案由应为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原审认定案由为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有误,应予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中雅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提前通知全体股东。中雅公司全体股东没有关于股东会召集的其他约定。中雅公司召开股东会,未通知已被生效的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2)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583号民事判决确认为中雅公司的股东李某某、金志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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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十堰市郧阳区青曲某西沟村村民委员会、谢某农村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依原告徐光蕊农村承包经营户所诉,原郧县人民政府为其和被告谢恒柱农村承包经营户均颁发有《农户承包土地使用证》,原、被告双方均主张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故本案应由有权行政机关先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而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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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刘某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五,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三,不具备法律效力,本院不予采纳,对证据五,没有出具借条,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六、七,是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2015年应城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应价认字(2014)134-1号,对市楚剧团家属楼2单元301室的房屋作出装修价值补充鉴定意见书,鉴定该房屋装修折旧价值为40600元的鉴定,本院予以认可。本院认为:涉案房屋属陈某与前妻周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对于该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陈某生前与周某签订协议,处分双方共同所有的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女儿名下,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本院予以认定。根据有效协议,原告陈某某作为共同财产所有人陈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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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证明被告李某某在拆除其所有的一幢三间平房时并没有请原告李某某无偿帮助其拆除平房,而是原告李某某自行上到被告李某某所拆平房捡房面上的积瓦放在其侄子的屋面上时不小心从拆除的屋面上摔下受伤,原告李某某从被告李某某拆除的屋面上摔下伤残的情形不符合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故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李某某按义务帮工赔偿其受伤后的各种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但被告李某某在拆除其所有的平房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被告李某某在原告李某某上房屋捡积瓦时应告知注意安全,但其未尽告知义务,导致原告李某某受伤,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结合导致事故的原因力的大小,经合议庭评议,酌定由被告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20%的责任,原告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80%的责任。关于原告李某某后期的护理问题,根据本案案情及有关司法解释精神,经合议庭评议,酌定为5年,5年后如需护理,可另行主张权利。2014年3月4日应城正源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应正法(2014)临鉴字第0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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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某、黄平等与陈某某、应城市兴达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是因被告陈某某驾驶被告应城兴达驾校所有的鄂K×××××号中型普通客车与被告张勇驾驶被告应城易通物流公司所有的鄂K×××××号重型自卸货车违反有关交通法规造成原告聂某某、黄平、李璋、沈芬、周荣姣受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孝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作出孝公交认字(2014)第201402018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认定被告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张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聂某某、黄平、李璋、沈芬、周荣姣无责任。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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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应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俊驾驶(原告程某某所有)的鄂K×××××轿车在被告财保应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造成第三者鄂K×××××客车受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损失可以由被告财保应城支公司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额,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鄂K×××××客车修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其损失应以实际损失3207元为准,同时,鄂K×××××轿车在被告财保应城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因此鄂K×××××轿车在保险期限内受损,理应由被告赔偿其损失费;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鄂K×××××轿车的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应以鄂K×××××轿车实际损失8217元为准;被告财保应城支公司以鄂K×××××车辆未参加年审不应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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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弘某建设有限公司与程某某、冯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追偿垫付款而引起的纠纷,应定性为追偿权纠纷。原告湖北弘某公司与被告程某某签订协议,被告程某某以原告项目部经理的名义对北京中寰宜都兴发60万吨/年磷铵项目DAP成品钢工程承包经营,其实质是被告程某某借用原告的资质挂靠经营,该协议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协议。故原告依据该协议向被告程某某追偿垫付的工程款、逾期利息及诉讼中支付的各项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主合同无效,故担保合同无效,原告要求被告冯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增加要求被告支付工程质保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未预交该项请求的诉讼费用,本院不予审理。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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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向张某某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借款合同关系成立,李某理应履行还款义务。张某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逾期后的利息,因其对每笔借款逾期利息的诉求数额不明确,不具体,且双方对于偿还的金额中,到底属于偿还的哪一笔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和逾期利息亦不能协商一致,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李某称其已还本金16800元,只下欠33200元的辩称理由,因其所有还款均已逾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该解释明确约定还款顺序为先还息后还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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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田又发、田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应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作为本案处理的依据。结合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被告田又发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50%的赔偿责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车辆所有人应尽的法定义务,被告田某作为事故车辆的登记所有权人,未尽法定义务,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对于原告刘某某的损失,应当由被告田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予以赔偿(包括医疗费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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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与余某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应公交认字(2014)第051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作为本案划分责任的依据。本案系被告余某某驾驶机动车在没有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熊某某在机动车道内没有靠边行走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据导致本次事故原因的大小,本院依法酌定由被告余某某承担70%的民事责任,原告熊某某自行承担30%的民事责任。事故车辆鄂K×××××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信达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原告熊某某与被告信达财保公司于庭后已达成调解协议,故被告信达财保公司赔偿后超出部分由被告余某某承担。原告熊某某的后期护理费,本院依法酌定为10年护理期,即后期护理费260080元(26008元/年×10年),10年后发生护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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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应城市水产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在应城市杨家澥特种水产养殖场工作,应城市杨家澥特种水产养殖场为原告徐某某缴纳养老保险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应城市杨家澥特种水产养殖场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原告徐某某起诉应城市水产局属主体不当。据此,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在应城市杨家澥特种水产养殖场工作,应城市杨家澥特种水产养殖场为原告徐某某缴纳养老保险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应城市杨家澥特种水产养殖场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原告徐某某起诉应城市水产局属主体不当。 据此,经合议庭评议,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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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易某某扶某某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原、被告系夫妻,本应相互关心,彼此扶助,而被告不履行丈夫义务,外出务工且不与家人联系。现原告没有工作,还患有精神疾病,生活陷入困难,作为丈夫的被告依法应对原告尽扶养义务。庭审中,原告未提交其劳动能力的鉴定意见书,也未提供被告有支付扶某某的经济能力的相关证据,虽然被告也患有疾病,但被告没有提供其所患疾病每月需要多少治疗费的相关证据。综上所述,本院根据审理中查明的双方实际情况,结合原告还有儿子应当依法尽赡养义务及每月还在固定领取低保金、残疾补助金等因素,酌定被告每月给付原告400元扶某某为宜,直至被告60周岁为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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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孔东林、孔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此案中,原告肖某某所受之伤害系其在石灰窑厂提供劳务活动中,被窑顶上面一块铁板坠落所致,被告刘四喜在原告委托代理人调查时已作陈述,原告对该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该石灰窑厂系被告孔东林、孔某某、刘四喜合伙经营,且事故发生在合伙经营期间内,被告孔东林、孔某某、刘四喜对此事故造成原告肖某某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其所从事的劳务活动客观上为石灰窑厂创造经济利益,被告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为原告等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尽到管理者应尽的管理责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肖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有过错,且其受伤的危险来源于石灰窑窑顶的铁板发生坠落,三被告作为该石灰窑的合伙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要求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湖北省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1、医疗费。原告肖某某出院后在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检查医疗费为47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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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应城市商业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胡某某长期不上班,违反了被告应城市商业总公司(原应城市商业局)的规章制度,被告应城市商业总公司于1988年11月7日对被告胡某某作出了按自动离职处理决定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其后原告胡某某没有到被告应城市商业总公司上班,被告应城市商业总公司也没有向被告胡某某支付工资。故原告胡某某要求确认原、被告劳动关系成立,被告应城市商业总公司补偿及赔偿其工资损失及养老金的诉讼请求,因无相应的证据及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应城市商业总公司辩称其与原告胡某某劳动关系不成立,要求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诉讼请求的辩解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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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范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范某驾驶机动车违反行经交叉路口超车的规定,是致受害人李某受伤的主要原因,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双方当事人无异议,且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作为本案处理的事实依据。原告李某的经济损失为59187.95元,理应由被告范某进行赔偿,由于被告范某驾驶的机动车辆在被告财保应城支公司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财保应城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的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5588.38元、交通费1900元、住宿费438元,超出的赔偿金额40373.57元(含医疗费38323.57元、后续治疗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应在鄂K×××××小型出租汽车向被告财保应城支公司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财保应城支公司合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8299.95元(医疗费48323.57元+后续治疗费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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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生与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陈永生所出借的款项中115万元的性质及是否已实际交付事实不清;且一审既已查明上诉人柳某某借款用于开设赌场周转放码,该行为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应查明债权人对此是否明知,对于明知借款人进行非法活动而提供借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2016)鄂1023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柳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祖发 审判员  廖崇霞 审判员  周 湛 书记员:刘思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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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鑫发典当有限公司与罗某、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09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湖北鑫发典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杜坚松 审判员  韩秀士 审判员  范昌文 书记员: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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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某与监利县棋盘乡角湖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1、一审对黎某某的损失认定是否正确。2、一审责任划分是否得当。一审对黎某某的损失认定是否正确襄阳市汉江渔政管理站在进行损失认定时,是按照全年理论产量减去黎某某当年的收获量来计算其损失的,由于该鉴定机构没有考虑到时间因素,所以该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漫水发生在5月头,此时如果及时补放虾蟹苗将会极大地减少损失,此时损失的将不是成品虾蟹而是虾蟹苗款。由于黎某某鱼池不是采取当年投放当年全部干塘收获的方式,所以鱼池中还有多少没有收获的成年鱼虾也不得而知,且在计算损失时还要考虑到虾蟹苗费、饲料费、人工费以及气候和环境的影响等这些不确定的因素,因此,要绝对公正地认定黎某某的损失是不现实的。一审按总损失的三分之一计算损失是在不能追求绝对公正的前提下寻求的相对公正,该损失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黎某某要求按鉴定结论认定全年损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责任划分是否得当襄阳市汉江渔政管理站在对黎某某的鱼池损失进行原因力鉴定时,进行了大量的走访调查及现场勘验工作,从池塘结构、水深情况、光照情况、排水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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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谢某某等与张某某、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审原告夏某某、谢某某、谢月娥诉请人身损害赔偿,一审应当查明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洪湖购物广场在向张某某购买玻璃后,张某某、谢先雨等人为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洪湖购物广场在广场一楼入口处的高空安装雨篷玻璃的行为应属何种民事法律关系,在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洪湖购物广场一楼入口处高空安装雨篷玻璃的作业是否需要相应的资质。上述事实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洪湖市人民法院(2016)鄂1083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洪湖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殷 芳 审判员 徐 峰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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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青某、叶某与佘新平、陈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是否有效。2、上诉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影响其按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履行赔偿义务。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是否有效的问题。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上诉人陈某某、佘新平主张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是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但上诉人陈某某、佘新平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协议书是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上诉人陈某某、佘新平主张就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向一审法院申请撤销过,对此仅向本院提交了民事反诉状一方,但上诉人陈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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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梅某某、梅某某等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梅某某、梅某某、梅三喜、梅四秀、梅红华就房屋贬值损失申请重新鉴定是否应予准许;2、一审判决认定电费的计算标准和计算年限是否适当;3、一审判决梅某某、梅某某、梅三喜、梅四秀、梅红华赔偿高某相关损失是否不当。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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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美意与梅某某、梅某某等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梅某某、梅某某、梅三喜、梅四秀、梅红华就房屋贬值损失申请重新鉴定是否应予准许;2、一审判决认定电费的计算标准和计算年限是否适当;3、一审判决梅某某、梅某某、梅三喜、梅四秀、梅红华赔偿朱美意相关损失是否不当。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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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与梅某某、梅某某等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梅某某、梅某某、梅三喜、梅四秀、梅红华就房屋贬值损失申请重新鉴定是否应予准许;2、一审判决认定电费的计算标准和计算年限是否适当;3、一审判决梅某某、梅某某、梅三喜、梅四秀、梅红华赔偿常某某相关损失是否不当。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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羿某与梅某某、梅某某等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梅某某、梅某某、梅三喜、梅四秀、梅红华就房屋贬值损失申请重新鉴定是否应予准许;2、一审判决认定电费的计算标准和计算年限是否适当;3、一审判决梅某某、梅某某、梅三喜、梅四秀、梅红华赔偿羿某相关损失是否不当。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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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黄、甘为平等与章某某、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叶某黄、甘为平等与章某某、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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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黄、甘为平等与章某某、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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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黄、甘为平等与章某某、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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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楚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卢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一、被上诉人卢某某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二、上诉人楚某酒店是否应承担责任;如应承担责任,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三、一审程序是否违法。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卢某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其一,楚某酒店称,案外人兰香香与卢某某同时受雇、同时受伤,兰香香是以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起诉,亦是以此案由调解结案,故卢某某与楚某酒店也应属于劳务关系。本院认为,公民自主选择以何种案由提起诉讼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诉讼权利,但兰香香作为案外人作出的选择与本案双方当事人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没有关联性。至于兰香香在调解过程中认可与楚某酒店成立劳务关系,卢某某是否相应的也与楚某酒店成立劳务关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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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与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2535元,减半收取1267.5元,由上诉人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廖春花 审 判 员  柯 君 代理审判员  刘岳鹏 书记员:胡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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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朝海、蔡某与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2607元,减半收取1303.5元,由上诉人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廖春花 审 判 员  柯 君 代理审判员  刘岳鹏 书记员:胡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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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与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771元,减半收取885.5元,由上诉人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771元,减半收取8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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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3087元,减半收取1543.5元,由上诉人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廖春花 审 判 员  柯 君 代理审判员  刘岳鹏 书记员:胡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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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3396元,减半收取1698元,由上诉人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廖春花 审 判 员  柯 君 代理审判员  刘岳鹏 书记员:胡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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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朝海、蔡某与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2607元,减半收取1303.5元,由上诉人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2607元,减半收取1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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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与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2535元,减半收取1267.5元,由上诉人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2535元,减半收取12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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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与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3104元,减半收取1552元,由上诉人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廖春花 审 判 员  柯 君 代理审判员  刘岳鹏 书记员:胡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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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与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771元,减半收取885.5元,由上诉人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廖春花 审 判 员  柯 君 代理审判员  刘岳鹏 书记员:胡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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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某某与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2510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上诉人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廖春花 审 判 员  柯 君 代理审判员  刘岳鹏 书记员:胡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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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嫒芳与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2632元,减半收取1316元,由上诉人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廖春花 审 判 员  柯 君 代理审判员  刘岳鹏 书记员:胡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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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富与武汉城态唯市政燃气管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邓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王某富与武汉城态唯市政燃气管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邓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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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万家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万家海与被上诉人杨松山对工程款的结算数额没有异议,即欠付工程款为94万元,另加付利息16万元。上诉人在向被上诉人出具欠条之后,分别于2014年2月29日、2016年7月30日和2017年1月9日还款10万元、10万元、8万元,共计28万元。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欠条中的约定,上诉人在2014年10月30日前付清全款的情况下,不再支付利息,否则,自结算之日起按照3分计息。由于上诉人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没有付清全款,故已偿还的部分应按照先还息、后减本的原则处理。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偿还的20万元,先减去16万元利息后,再减本金4万元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所偿还的20万元应该全部减去本金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在二审庭审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同意利息按照年息3%计算,本院予以准许。自2014年1月20日至2016年12月20日止,以本金90万元为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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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冯育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贺某与被上诉人冯育林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上诉人冯育林受伤,其伤情通过交警部门对外委托鉴定,本案鉴定鉴定程序合法,上诉人贺某对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允许其重新鉴定,但本院司法鉴定处在《退案函》中已明确系上诉人贺某未缴付鉴定费致重新鉴定无法进行,其责任在上诉人贺某,其上诉认为重新鉴定未缴费原因不在自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贺某上诉提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否计算的问题,由于《侵权责任法》取消了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侵权责任法》中的残疾赔偿金,应依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计算。即被扶养人生活费仍应作为赔偿内容。至于上诉人贺某提出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过高无事实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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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经星、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实第三人东沟政府购置的房屋已经交付给上诉人余经星。二审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00000元购房款应否退还给余经星;如应退还,是否应赔偿其100000元损失。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长岭街道房屋认购协议书》签订的双方是李中荣与张某某,李中荣与张某某均认为李中荣是代表东沟政府签订的协议。余经星认为李中荣是受其委托签订协议的说法没有得到被委托人李中荣的认可,且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故其上诉认为李中荣是受其委托签订协议的主张证据不足。关于涉案100000元购房款的交付问题。李中荣与张某某均陈述该购房款是李中荣支付的现金,余经星在一审庭审笔录中也陈述100000元购房款是从李中荣手上交给张某某的。余经星认为李中荣交付的100000元是其司法赔偿款,且已与东沟政府办理了交接手续,但其未提供任何证据印证该说法。关于100000元的购房款收据为何在余经星手中及余经星在《长岭街道房屋认购协议书》上注明“同意购买该房产”的缘由问题,从三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来看:首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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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阳新县水产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部分当事人诉辩能否成立的分析过程中予以阐述。被告阳新县水产局对原告贾某某提交真实性存疑的证据,第四组证据2、3和第五组证据6,主要是涉及贾某某与他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与被告阳新县水产局无关,与本案的处理没有关联性,不予采信。基于上述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为:2005年2月27日,阳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通知,阳新县水产技术推广中心加挂阳新县水产局的牌子。为解除阳新县水产局与阳新农行之间的门面因年久失修问题,2005年4月10日,贾某某以阳新县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阳新县水产技术推广中心签订《水产局综合楼联合开发合同》。约定:由阳新县水产技术推广中心(阳新县水产局)提供土地,贾某某提供资金,联合开发综合楼;综合楼一层门面所有权××水产技术推广中心(阳新县水产局);贾某某借给阳新县水产技术推广中心(阳新县水产局)10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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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阳新县水产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而获得某物的所有权。本案中,虽然阳新县水产局与阳新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于2005年9月29日签订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移交书”,将其国有资产过户给阳新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但根据该移交书的要求,阳新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接受财产后向阳新县水产局颁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作为其占有、使用固有资产的法律文书。由此可见,阳新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只是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单位,并非所有权人。故阳新县水产局提出2005年9月29日后其单位再无权处分其财产,其对外所签订的资产处置合同均无效的辩解不能成立。关于本案中凯大厦一楼门面所有权及其面积的确定问题。贾某某虽然以阳新县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阳新县水产局签订水产大厦(后更名为中凯大厦)联合开发合同及补充协议,但根据贾某某与阳新县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6月26日签订的联营开发协议书的约定及阳新县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贾某某出具委托书等合同内容履行来看,阳新县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贾某某之间是出借资质的关系,真正的权利义务人仍然是贾某某。生效的法律文书虽然证实贾某某通过向阳新县水产局的相关领导行贿的手段取得中凯大厦的开发权,但其以阳新县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阳新县水产技术推广中心或阳新县水产局签订的《水产局综合楼联合开发合同》及《水产局综合楼联合开发合同补充协议》,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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