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湖北**实业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土壤污染,具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且系初犯,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湖北**实业有限公司、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湖北**实业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土壤污染,具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且系初犯,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湖北**实业有限公司、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湖北**实业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土壤污染,具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且系初犯,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湖北**实业有限公司、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湖北**实业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土壤污染,具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且系初犯,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湖北**实业有限公司、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湖北**实业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土壤污染,具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且系初犯,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湖北**实业有限公司、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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