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林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认罪认罚,已赔偿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退出非法所得、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甲借用吴某某的身份用于签订购销合同,吴某某本人并没有参与非法采砂,没有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一般立功表现,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其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6日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因时生普的职务侵占数额无法界定,是否构成犯罪无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的规定,故现有的证据仍无法认定沈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红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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